80-015 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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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答:有。《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均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但这并不代表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和解协议的产生程序与内容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和解协议就是庭审中的有效证据,仲裁庭会根据和解协议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直接审理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有无合法的抗辩理由,从而判定不履行一方因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争议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而在协议中所认可的事实,在仲裁庭庭审中不作为证据。对于此点,尽管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宜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因此,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需要认真与谨慎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11条。例:刘某是某国有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矿工作已有8年。该煤矿为保证生产安全,在劳动纪律中明确规定“井下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但煤矿巡查人员在2010年10月到12月间的检查中,多次发现刘某不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询问刘某的同事,同事也都不知他的去向。于是,该煤矿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煤矿现有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没有对什么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界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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