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答: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需注意: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1项、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2款、第3款、第46条第5款、第71条。例:熊某于2005年4月26日入职A公司,入职后即到A公司的昆山分公司报到。熊某与A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熊某工作地点为华东地区,工作岗位为技服工程师(即售后服务部门的外勤...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