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福利费属于劳动报酬吗?答: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但是,在我国的工资支付实践中,福利费问题如何处理,一度存在混乱,主要问题是:在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界定不清的情况下,部分本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支付项目,被不当地纳入职工福利费,导致员工的工资总额不明确、职工个人所得税的基数混乱等问题。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在此,须强调:职工福利费的范围非常有限,企业应当严格依循《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确定本企业福利费的范围,不得将本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支付项目,不当地纳入福利费管理。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外,企业按月按标准固定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62条;2.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例:原告于2007年4月30日至被告处物流部工作,担任快递员一职,双方签订有2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4月30日起至20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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