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加班费纠纷,谁有举证责任?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举证责任,以劳动者负举证责任为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劳动者自己不能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就劳动者的考勤情况提供任何证据。但是,一旦劳动者能够提出一些初步证据,证明其确有加班、但有关加班事实的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则法院或仲裁委会责令用人单位提供此类证据;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的证据通常有以下几种:考勤记录。此类证据是支持性、参考性证据,仅凭此类证据很难认定加班时间,仲裁委或者法院一般会认为这是员工进出门的时间,不完全代表加班时间。因此,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加班审批制度和加班审批表。如果加班审批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且加班审批制度在实践中被严格执行了,那么此类证据易被认定。工资明细。如果工资明细中有加班费,且该工资条经员工签字确认,可被视为公司已足额支付加班费。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例:崔某某于2005年10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自2005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0年12月,崔某某与某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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