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谁能订立区域集体合同?答:有资格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是县级以下区域中的工会与该区域内企业方代表。《劳动合同法》规定区域集体合同订立一方是工会,另一方是企业方面的代表。这里所谓的企业方面的代表并不是指某一个企业的代表,而是代表“企业”这个群体的代表。对于企业的代表如何推选,《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但有一些地方法规做了规定。比如上海市的集体合同条例要求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取得本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认可。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53条;2.《工会法》。例:2009年11月底,北京亚运村街道工会组织开展亚运村区域性集体合同培训与协商工作,开始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但发现由于民营企业个小量大,工会服务站跑了不少时间却收获不大,同时发现私企的工会负责人受雇于老板,难以代表职工与老板签约。于是由街道工会代表各企业职工,与各企业法人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区域集体合同的订立一方是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另一方是区域内的企业或企业代表。本例中,亚运村街道工会代表辖区内的职工一方。企业一方则是由辖区内企业各自代表本企业。其实质相当于由街道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的企业集体合同。操作提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行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集体合同的效力:1)代表企业一方订立合同的企业代表是否合格,即是否有代表性?比如,以区域内企业协会代表企业的,地方法规或行业协会章程是否授权企业协会代表企业签订合同?2)合同中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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