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合法辞职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除非用人单位有威胁员工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的情形,员工合法辞职的基本条件包括: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方式离职;或者履行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且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形,员工应配合用人单位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员工辞职的权利与员工的就业选择权和发展权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法律只为员工辞职规定了非常简单易行的义务,即协商一致或提前通知。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时限依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但是,在员工的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受到企业威胁时,法律豁免了员工的事先通知义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应当配合企业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但这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默认的义务。另外,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通常都会规定离职程序,而遵守劳动纪律也是员工的义务。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3条;2.《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例:蔡某于2010年2月进入浙江某公司工作,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其他工资按公司制度执行。合同还约定:员工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企业,否则员工按合同未履行期限一年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2010年5月25日,蔡某领取4月份工资时,觉得太低,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同意公司扣除部分工资。公司不同意,要求再工作一个月后离职,否则扣发5月份工资。蔡某遂以工时太长、公司未缴社保等为由,于5月30日通过特快专递向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于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及时支付5月份工资。6月1日蔡某离开公司,后公司拒绝支付蔡某5月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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