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有“重大技术革新”,如何理解?答:技术革新是指生产技术上的改进,如工艺、流程等的改进。重大技术革新是《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的裁员理由之一。但法律对何为“重大技术革新”,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理解为:企业主营业务所依赖的核心技术发生升级或改变,导致原来的部分劳动者因工作技能落后、教育程度低下或学习新知识能力不足等,无法适应新技术下的工作环境,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性技术革新并不能成为裁员的理由。只有发生“重大”技术革新,企业才能以此为由裁减人员。当企业有重大技术革新时,并不因此当然的符合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条件,此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裁员,应当先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员。对于何为“经变更劳动合同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未明确是单方变更,还是双方变更。一般来讲,应当理解为: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由用人单位单方进行变更,因为前提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至于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的变更,似仍应当协商确定。企业需注意,有下列7种情形的,企业不能以“重大技术革新”的名义裁员: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员工在试用期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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