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什么意思?答:对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客观情况变化程度必须非常重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部规范性文件认为“客观情况”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为减少劳资争议,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或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以列举形式提前予以约定。企业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解除劳动合同时:1)必须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单位转产,原来的专业性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履行;3)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果在没有与员工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则是违法的,属于违法解除。企业还需注意,有以下7种情形的,企业不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员工在试用期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21条、第42条、第43条;2.《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第4款。例:杨某某2004年6月与加宁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0日,双方重新签订...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