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乘人之危”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答: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为将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做好准备。员工“乘人之危”是指员工乘用人单位处于危难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此举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第1项、第28条、第39条第5项、第46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例:陈某于2007年7月与一家金饰品生产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7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厂方由于经营困难,资金短缺,决定裁减人员,对合同期满人员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于是通知陈某,因销售人员富余,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陈某当即坚决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声称,如果厂方执意要求终止合同,他将通知购货单位取消其经手的即将签订的100万元的购销合同。此时该厂正处于资金紧缺时期。迫于无奈,只好与之续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事后,该金饰品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终止履行。解:本案提示以下法律要点:员工以乘人之危的方式迫使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在危急情况过去之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在本案中:1)陈某有胁迫、乘人之危的故意并实施了胁迫行为,而某外贸公司正处于“危难”之中,受到胁迫后无奈变更了合同。2)陈某为达到续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以取消即将签订的买卖合同为要挟,迫使对方与其续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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