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胁迫”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答: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为将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做好准备。所谓员工胁迫,是员工向用人单位表示施加危害,如对用人单位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意愿而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胁迫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如果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第1项、第28条、第39条第5项、第46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例:马某于2006年被某外贸公司聘用,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8,000元。2009年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公司通知其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将终止劳动合同。马某收到通知后即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续订的要求,并称如果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其将通知手头的客户取消即将签订的150万元的买卖合同。公司无奈,与马某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后,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某外贸公司的请求。解:本案提示了这样一个法律重点:企业因受员工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马某为达到续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以取消即将签订的买卖合同为要挟,迫使对方与其续订劳动合同。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与企业续订的劳动合同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企业的主张。操作提示:1)企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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