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修改了规章制度,员工合同要修改吗?答:如果修改后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一致的条款,建议企业同时和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指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劳动者如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劳动者有了一个选择的权利,如果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劳动者当然也可以主张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就落到了相对被动的境地。还有些用人单位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样一来,修改规章制度内容实际上就是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4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二)》第16条;3.《劳动合同法》第35条。例:王某自2008年起在一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2月,约定了她的工资是5,000元。劳动合同同时写明“如果公司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者员工的工作岗位变动,按照新的工资标准确定”。2009年6月公司以规范管理薪酬体系为由,实施新的《绩效管理方案》,方案将员工的工资改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由员工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来折算。王某的月基本工资降为3,000元,经过三个月的运行,王某的工资逐月降低。王某非常不满,多次提出异议,但公司认为公司有权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于是王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差额部分的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解: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如果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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