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任何一种岗位都可以使用派遣员工吗?答:并非如此。《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列举。在实践中,很多不应实施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仍被实施劳务派遣,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长期实行劳务派遣,长者达数年。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仍然不足,需要进一步立法予以完善。一般来讲:1)临时性,主要是用工单位非经常性发生的或具有季节性、短期性、时效性很强的用工需求,例如应付突然增加的订单等而增加的工作岗位;本单位劳动者因病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服兵役、脱产培训、丧失人身自由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劳动的工作岗位,在该职工返岗之前,可利用劳务派遣由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但这类工作岗位的存续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否则就不能称作“临时”。2)辅助性,指为用工单位正常经营主营业务提供必不可少的保障和服务的业务工作岗位。3)替代性,指与用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作岗位。目前,有些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属于在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进行用工。银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使用编外人员,一般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这种情形实际上不属于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派遣用工,因此不为《劳动合同法》所鼓励。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6条。例:D公司系由A公司、B公司、韩国C公司于2008年11月17日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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