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之处?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果偶然超过24小时,应当按加班处理。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4)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范畴。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制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至少15天结算一次。6)除地方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即可。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7)非全日制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8)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即可以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但是在员工稳定性上却有了一定破坏,增强了人员的流动性,对企业稳定发展不利。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第71条;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5款、第12条。例:2008年8月,陈某与湘潭某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通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陈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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