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部门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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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部门薪酬管理办法为调动科技人员工作热情,激励创新,多劳多得,营造研究院积极向上、刻苦钻研的科研氛围,鼓励科研成果为研究院创造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范围信息化研究所、节能研究所、再制造研究所、检测与评价中心、CAE研究室二、原则研究院对上述部门实行工资总额管理,部门内部自主分配的原则。分配办法需报院人力资源部备案。各部门的负责人(所长、副所长、总工、主任、副主任)薪资由院核定,工资总额计入各部门总额内。各部门在完成院确定的科研和产业化任务时,每年度的工资总额保持适度增长,增长幅度参照天津市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基本工资保持稳定,科技人员通过科研项目的完成和产业化的效益提成不断加大奖金额度而提高收入。三、管理办法各部门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总额和奖金构成。奖金由月度考核奖、科研项目奖励、创收奖励、成果奖、专利、论文奖构成(一)基本工资总额的确定本次初次实施,按照现各部门人员的基本工资总额的90%计为基本工资总额(另10%纳入月考核奖额度),年度内有人员增减时,按程序审核变动基本工资总额。(二)月度考核奖月考核奖额度核定按照各部门基本工资总额的25%确定。以后视科研任务完成情况逐步增加考核奖额度。月度考核奖分配可以留有结余,年终结算,但不得跨年度使用。(三)项目奖励项目奖励由两部分组成:项目立项奖、项目奖1、项目立项奖经推荐被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进行立项奖励,奖励金额为院实收上级拨款额的0.8%-1.5%。其中:国机集团项目0.8%,科技部院所基金1%,其他项目1.5%。2、项目奖1.A、B、C、D各等级项目的划分严格按院《科研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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