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管理规程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第三条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第四条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2.未执行任务的工资,则依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第五条工资结构如下图所示:第六条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2.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第七条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第八条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1.个人工资所得税。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3.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5.工会会费。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7.其他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第九条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第十条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核查。第十一条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第十二条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第十三条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日到该月的日;并于该月的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2.公司因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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