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制管理办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为了规范公司工程、设备更改、重要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本着“办一件、成一件”的工作原则,全面推广项目负责制,以落实每个员工的责任和调动每个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使项目的技术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全面完成公司的生产设备、构筑物的检修维护任务,完成设备的更新改造、设备的订货及重要管理工作,保证全公司发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依据上级有关生产检修维护、经营管理精神,结合公司具体实际而制定。1.3本办法规定了项目应具备的条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负责人的权限和对项目负责人的奖惩等。1.4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生产性项目、非生产性项目、设备的更新改造工作、科技开发及技术攻关项目、设备材料的订采购以及重要的管理工作等。1.5本办法是公司各生产部门、职能部门项目管理方式的补充,各生产部门、职能部门原有的管理职能不变。2.实行项目负责制的工作范围。2.1发电设备的大、小修项目。2.2辅助设备的定期预知计划检修项目。2.3建构筑物大、小修及工程项目,日常维护项目。2.4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发电设备系统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2.5由公司出资完成或牵头组织完成的科技项目及技术攻关项目。2.6设备的选型、订货、采购工作。2.7关系到公司经营、生产、安全的重大管理工作。3.项目负责人的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3.1项目负责人的范围3.1.1生产性工作项目的负责人可以为生产部门的专工、经理(含副职)、公司职能部门专业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总工程师。3.1.2非生产性工作如设备材料的订货、采购,关系到公司经营、生产、安全的重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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