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第一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第二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标的超过100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500万元的;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第三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第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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