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经营公司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第五条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款出差。第六条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第七条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凭相关票据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十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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