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店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本规章规定XX公司与代理店之间的交易有关事项。第二条:代理店的销售区域代理店可行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前与XX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而在某种情况下,XX公司必须估计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第三条:经营商品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XX公司生产、附有HX商标的所有产品。第四条:销售责任额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代理店须于每月25日之前,向XX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第五条:经销处等的设置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XX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第六条:销售价格货自我经发给代理店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需XX公司的认可方得实施。第七条:交易保证金等代理店须照交易额,事前缴交XX金额给本公司,做为交易保证金,XX公司再发给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第八条:相关资料的提出XX公司必须令代理店提出必要的资料(例如客户名册、预估客户名册、销售计划等)。第九条:XX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本公司以XX公司工厂为交货给代表店的地点。但如代理店另有提出请求,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关于前项,如另有声明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由代理店负担。运送途中如发生事故,其费用负担由XX公司与代理店双方经由协议后决定。第十条:退货当货品与代理店的订购内容不同,或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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