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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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抚恤办法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的规定订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公伤的抚恤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24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12个月内或命令退休。第四条死亡的抚恤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一)服务未满5年者一次发给40个月本薪的恤金。(二)服务满5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28个月为限。第五条特别恤金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44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一)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二)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三)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第六条在职死亡的抚恤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按照其最后月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4万元为限:(一)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5个月恤金。(二)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10个月为限。第七条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规定请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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