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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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第三条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第四条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第五条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第六条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第七条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第八条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属本公司所有,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一)汽车以150C.C为标准为标准(副理级以上人员适用)。(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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