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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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ND24共3页第1页请假休假管理规定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行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一)例假日:1元旦;2春节;3妇女节(限女性);4劳动节;5国庆节。(二)每星期六日;(三)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经批准不予补假。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三)婚假(包括例假日):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2子女结婚可请假3天。(四)产假(包括例假日):1员工生育可请假90天,难产加30天,晚婚者加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证”者加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护假10天。(五)丧假(包括例假日):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丧假3天。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3天。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3天。(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津照常支给。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之核准权限如下:(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编号FND24共3页第2页请假休假管理规定(二)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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