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考勤管理规定

22考勤管理规定_第1页
编号FND22共1页第1页考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每周六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第四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第五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一次的处分。第六条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及填报员工考核表。第七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第十条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第十一条员工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5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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