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树立制度、健全组织及管理,特依据有关政府法令订定本规则,凡本公司及所属职员的管理,除劳工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行之。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职员,系指本公司所属各被雇用的男女职员而言。□雇用及解雇第三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须经考试或测验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得雇用。第四条本公司雇用职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者外,应一律先经试用,其期间以40天为限。试用期间,经考核不合格者,应无条件随时接受解雇,不得提出异议。第五条凡试用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1.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奉准而擅自离职者。2.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检查体格不合格者。3.视力为正常者。4.年未满15岁者。5.通缉有案者。6.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7.无法胜任所担任工作者。第六条新进职员经核准雇用后,应于期限内亲至本公司人事室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书件:1.保证书。2.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的体格检查表。3.个人资料表。4.身份证及户口名簿。5.最近2寸半身正面照片三张。6.其它经指定应缴验的表格。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呈准主管机关得予解雇职员,并依“劳动法”的规定发给资遣费。1.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为全部或一部之歇业者。2.因不可抗力停业在一个月以上者。3.职员对于其所承担的工作不能胜任时。第八条本公司为前条情形解雇职员时,均于事前预告之,其预告之期间依下列的规定:1.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预告。2.继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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