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甲方(委托人):住所地:身份证号码:乙方(受托人):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第二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但不能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该权利仍由甲方代理乙方的名义行驶,特殊情况下,经甲方授权乙方才能行驶前述股东权利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而对该等出资所形1成的投资权益不享有收益权或处置权。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相应配合。3.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股权代持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单方决定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或者自己。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作为受托人,乙方仅仅是以自己的名誉代为持有甲方的股权,经甲方授权后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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