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型企业管理制度销售型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公司的产品销售,稳定销售队伍,规范本公司的销售分公司的行为,建立长期互惠的营销关系,维护本公司的利益,促进本公司及其销售型分公司的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只适用于本公司所设立的销售型分公司和营业部。第三条营业部是特指本公司所设的享有销售型分公司同等权利和义务的销售网络,不包括分公司下设机构。第二章销售型分公司的设立及区域规定第四条分公司负责人的选择:1、有从事本公司产品销售的经验,销售业绩突出。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市场开拓、社会交往的能力。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4、具有成立分公司相应的经济实力。5、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要求。第五条分公司的设立须由拟定分公司负责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同意通过,并同总公司签订成立分公司的协议。第六条总公司对拟定成立的分公司不投入“人、财、物”,分公司的经营自负盈亏。第七条拟成立的分公司,总公司负责工商所需的证据办理。第八条分公司的销售区域由总公司根据拟定分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和销售能力,确定其销售区域,以总公司文件发至各分公司。第九条分公司的销售区域实行动态管理,总公司对分公司定期进行销售业绩的考核,销售业绩太差或有增长但增长缓慢的,总公司视其具体情况逐步缩小其销售区域,直至取消分公司资格。第三章要货、发货,货款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分公司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和八月底前分别制定当年度的要货计划,计划尽量做到准确。第十一条对于本地销售确需,总公司又不能提供的产品,分公司可以书面申请请示总公司,得到总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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