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外贸购货合同于年月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售方),公司(以下简称购方),鉴于售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其合同货物的质量、性能、数量经双方确认,并签署本合同,其条款如下:1.合同货物:2.数量:3.原产地:4.价格:F.O.B5.装船:第一次装船应于接到信用证后30天至45天内予以办理。从第一次装船,递增至终了,应在12个月内完成。6.优惠期限:为了履行合同,若最后一次装船时发生延迟,售方提出凭证,购方可向售方提供30天的优惠期限。7.保险:由购方办理。8.包装:用新牛皮纸袋装,每袋为公斤;或用木箱装,每箱为公斤。予以免费包装。9.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5天(公历日)内购方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售方为受益人,经确认的,全金额100%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允许分期装船的信用证,见票即付并出示下列证件:(1)全套售方商业发票;(2)全套清洁、不记名、背书提单;(3)质量、重量检验证明。10.装船通知:购方至少在装货船到达装货港的7天前,将装货船到达的时间用电传通知售方。11.保证金:(1)通知银行收到购方开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时,售方必须开具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2)合同货物装船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回给售方。若出于任何原因,本合同规定的第12条除外,发生无法交货(全部或部分)按数量比例将保证金作为违约予以没收支付给购方。(3)若由于购方违约或购方不按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时间内,(第12条规定除外)开具以售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必须按保证金相同的金额付给售方。(4)开具的信用证必须满足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内容。信用证所列条件应准确、公道,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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