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政诉张龙欣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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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王国政诉张龙欣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XX)镇民初字第164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原告王国政,男,生于1958年6月15日,汉族,经商。【更多公文素材,微信:dadawk01】##paidbegin##被告张龙欣,男,生于1971年7月14日,汉族,农民。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被告张龙欣出具欠条及签字的租赁单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张龙欣拖欠原告租赁费及租赁原告铁皮、钢管、扣件的事实。被告张龙欣未到庭答辩和提供证据。以上原告提供的欠条,法庭调查被告张龙欣笔录,被告已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被告张龙欣签字的租赁单被告在该租赁单上签字,虽然被告不认可,但是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法庭调取被告户籍证明及人口基本信息,系政府法定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合理陈述,全网最全公文库,素材这一个就够了!公众号【哒哒办公】防丢失QQ【5346405】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龙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海全审判员肖振胜【更多公文素材,微信:dadawk01】审判员张春志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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