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购车合同采购方:(甲方)授权代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服务方:(乙方)授权代表: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全位帐号:受北京市财政局的委托,根据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购买公务车事宜签订政府采购购车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合同车辆本合同中所指车辆为各级财政政府采购职能部门或乙方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中所列内容,包括车型系列,具体信息如下:1币种(人民币)序号车型单价(元)数量总金额(元)1净车款车购税改装费(辆)统一结算自行结算合计2345合计——————★备注:改装费指执勤执法车辆的车身标识喷涂、警灯及警报器的加装等。第二条质量标准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车辆”,以生产厂的出厂合格标准为依据,并享有提供的产品质量担保,“合同车辆”及其使用或安装之主要零配件的质量担保范围以随车《使用维护说明书》为准。2、随车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零件目录、备件清单、出厂合格证)、工具和备件齐全。第三条交付与验收1、“合同车辆”的交付地点为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车服务厅。2、“合同车辆”的交货时间为年月日。3、甲方应在“合同车辆”交付时进行验收,甲方有权对“合同车辆”的某些性能进行测试,确认构造、外观质量、技术性能和参数等方面满足合同的要求后办理验收手续。第四条甲方责任1、甲方提车上牌时需提供下列单据:2(1)所属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加盖单位公章);(2)《北京市市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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