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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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居间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34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34376号##paidbegin##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季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孙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更多公文素材,微信:dadawk01】被告孙xx未作答辩。另查明,原告之前的公司名称为上海玖间伴房地产经纪有全网最全公文库,素材这一个就够了!公众号【哒哒办公】防丢失QQ【5346405】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限公司。后经核准变更为目前名称。以上事实,由《佣金确认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佣金确认书》,被告与卖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原告的居间行为即已完成。现合同已经签订,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691弄8号601室房屋也已完成过户,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余下佣金4,000元。对于原告的滞纳金及律师费请求,由于《佣金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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