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主播经纪合同本合约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艺名/昵称: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2.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3.现甲乙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约。为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进行甲方之经纪推广的各项合作事宜,签订如下合约。一、定义解释:1.1直播平台:指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线上演艺平台,如:快手、抖音、火山、全民小视频、腾讯now直播、陌陌、花椒、映客、斗鱼TV、多玩YY、熊猫TV、虎牙TV、Live直播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秀场1业务有关的一些网站、移动端应用等的总称。1.2直播ID:指乙方于年月日起和甲方开展合作后,于快手等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ID号码,具体包括:1.2.1快手ID:二、合作内容合作期间,甲方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线上及线下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商演、广告代言、线上游戏代言、线上及线下商品销售等相关活动。2.1网络演艺:甲方代理乙方在线网络演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现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产品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作期间,甲方在遵循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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