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甘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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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甘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甘肃省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甘民初字第2540号身份证号:622301197304300355.##paidbegin##被告:张掖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红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良高,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金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尚贵,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施仪,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科洲与被告张掖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房产公司)、张掖市宏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建筑公司)、张有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全网最全公文库,素材这一个就够了!公众号【哒哒办公】防丢失QQ【5346405】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科洲的委托代理人孔永堂、被告永安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良高、被告宏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尚贵、被告张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春萍、施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住房预售合同、收款收据、移交清单、设计说明、交房单、(2006)张中民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掖市永安房产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证、福鹏综合楼结算书;被告张有军提供的图纸会审纪要、结算书、还款协议、建设局文件(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以及100原、被告在法庭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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