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解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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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行政诉讼和解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行政诉讼和解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一、行政诉讼和解建立的理性论证(一)行政权是否可以处分##paidbegin##“公权不可处分”理论的基本逻辑是,由于行政权不可处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没有可供妥协的空间,而和解是试图在当事人双方相互妥协让步的前提下通过合意的方式解决争议。既然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存在妥协的空间,也就不存在通过合意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因此行政诉讼中不适用和解。但司法实践中,很多行政案件虽然被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但争议的核心却往往是民事纠纷。与将行政活动仅理解为行政权力活动的单一性相一致,我国行政诉讼是以撤销诉讼为典型形态进行的设计。撤销诉讼主要适用于干预行政领域,特别是警察、安全和秩序等方面。随着公共行政改革和行政争议类型的变化,今后我国行政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的数量会越来越多。行政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给付诉讼差别不是很大,适用调解、和解并没有什么问题。行政复议与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对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实际上也是处分了“公权”。既然行政机关能够在行政程序中改变其行政行为,当然也就能够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改变,且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改变还能够接受司法的监督,更能保证其合法性。因此,“公权不可处分”的真正内涵应该是“公权不可任意处分”。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外放弃变更公权力的行为的大量存在,更是足以说明与其放任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外对公权的处分,倒不如设立和解制度,名正言顺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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