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诉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规划行政命令及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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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王建军诉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规划行政命令及国家赔偿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paidbegin##法定代表人李麦玲,主任。【更多公文素材,微信:dadawk01】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法院认为,《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全网最全公文库,素材这一个就够了!公众号【哒哒办公】防丢失QQ【5346405】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理。”依据上述规定,原告王建军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方能对其房屋进行加盖。现原告王建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施工,被告索河办事处有权对其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被告以作出《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的形式制止违法建设,亦未违反上述规定。被告索河办事处在通知书中除引用《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之外,错误引用了尚未施行的《荥阳市城中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应当予以纠正。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并不因该瑕疵而失去。故原告王建军请求撤销通知书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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