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运输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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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纽约运输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原告纽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海沃市工业大街24610号。法定代表人道格拉斯?扬斯,首席财务官。委托代理人周健尔。##paidbegin##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是。【更多公文素材,微信:dadawk01】委托代理人李俊青。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坚持第09106号决定的认定内容,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二由高坤于2004年4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申请号为3995612.2008年4月23日,商标局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根全网最全公文库,素材这一个就够了!公众号【哒哒办公】防丢失QQ【5346405】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均构成近似商标。原告不服上述决定并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原告对“火箭狗”图形拥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早在1996年开始在中国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在世界各地广泛进行注册。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申请商标的行为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的在先权利。原告已分别对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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