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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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李军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20XX)郑行终字第179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原制药厂,住所地郑州市化工路30号。【更多公文素材,微信:dadawk01】##paidbegin##法定代表人宋亚军,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赵万城,该厂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福顺,该厂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文书,男,汉族,系李军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魏改妞,女,汉族,系李军的母亲。原审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郑州市互助路68号。法定代表人周春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立新,该局工作人员。全网最全公文库,素材这一个就够了!公众号【哒哒办公】防丢失QQ【5346405】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委托代理人张永杰,该局工作人员。另查明,原告李军系精神壹级残疾人,有经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郑州市中原区残疾人联合会为其办理的残疾人证为证。原审认为: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故被告执法主体适格。关于被告所称原告李军提起的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问题,因已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确认原告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李军辩称: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中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述称:我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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