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工商行政许可行政裁判书(20XX)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4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判书上诉人(原审原告)袁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paidbegin##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黄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涂晓东,该局工作人员。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袁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申请核准的“重庆市丐帮商贸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核准,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市工商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上诉人袁xx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了被上诉人作出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的全网最全公文库,素材这一个就够了!公众号【哒哒办公】防丢失QQ【5346405】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质证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重庆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诉人提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予以核准或驳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进行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为“重庆市丐帮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认为该名称中的“丐帮”二字可能会给公众造成现实社会中存在“丐帮”组织帮派组织合法化的误解,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二)项的规定,不予核准上诉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其理由充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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