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当前,随着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行政主体不作为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越来越多,这种权利的救济是通过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行政诉讼)来解决,在人民法院和行政主体的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分歧和模糊《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无疑是行政审判的重大发展,对于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促进廉政建设,以及更加有效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该法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只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而且行政实体法关于不同的行政主体具有哪些法定职责,以及如何界定履行与否,大多规定不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受理和审理的困惑也随之增长。所以,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不作为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进行深入研究就成为必要。笔者在这里根据行政法学的发展及行政审判工作的实践,就不作为行政行为及其可全网最全公文库,素材这一个就够了!公众号【哒哒办公】防丢失QQ【5346405】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诉性发表粗浅的见解,以供商榷。##paidbegin##不作为行政行为涵义的界定不作为行政行为是相对于作为行政行为而言的,是根据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对于作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学术界观点趋于统一,这里不必赘述。而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涵义的界定却多有争议,通过归纳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不作为行政...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