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必璋与三明市人民政府、三明市建设委员会等行政许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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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陈必璋与三明市人民政府、三明市建设委员会等行政许可案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元行重字第11号##paidbegin##委托代理人:邱宁江、吴晓挺,三明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二路。法定代表人:叶继革,市长。被告:三明市建设委员会。所在地:三明市新市中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郑星光,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光兴、罗坚平,三明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所在地:三明市红岩新村18幢。法定代表人:林泉,主任。全网最全公文库,素材这一个就够了!公众号【哒哒办公】防丢失QQ【5346405】哒哒文库:www.dadawk.com微信添加【dadawk01】海量公文范文,朋友圈每天更新被告:三明市城建监察支队。所在地:三明市新市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道雄,队长。原告陈必璋诉称:其店面门前道路因被四被告许可他人占道经营,妨碍其店的经营,请求判令撤销四被告许可他人在原告店前占道经营的行为,排除对原告经营的妨碍,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被告三明市建设委员会辩称:梅列区文化巷占道经营是经三明市政府同意,对该巷占道经营进行规范管理和收取占道费用,其行为是合法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余三被告未作答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必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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