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机电产品再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条件。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从事工程机械、机床工具、重型机械、石化通用机械、内燃机、电工电器、农业机械、机械基础件、文化办公设备等机电产品再制造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二)本规范条件中的再制造是指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对旧件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再制造产品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的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二、基本要求(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二)企业不得位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1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湿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三)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0年)。(四)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应能够出具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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