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制定北京连锁经营协会二O一四年印制北京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作删除。三、本合同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权力;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五、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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