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要点简析作者:吕红罗黎莉陶燕王甜通力法律评述资产管理2024年5月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基金业协会曾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运作指引》在充分调研、合理采纳各方意见后,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优化,同时重视对2023年9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贯彻落实,以及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后续将出台的一系列私募监管法规的协调配合。《运作指引》对私募证券基金的运作影响重大且深远,本文对相关要点简析如下。一.衔接过渡安排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运作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后完成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应当符合《运作指引》的规定,并对个别情形特别规定如下。(一)不符合最低存续规模要求《运作指引》第四条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的最低存续规模做出了要求,长期低于500万元的,应当停止申购乃至予以清算。《公告》明确2024年8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也要遵守《运作指引》第四条规定,并将长期低于500万元的起算时间定为2025年1月1日。对于存续私募证券基金,建议基金管理人梳理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终止清算的条款中是否包含类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这类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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