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惩条例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职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一、奖励类别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和年终评奖。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四种。二、惩罚事件在小功以下者,由部门经理经理签发《职工奖罚审批表》生效。奖罚事件在大功或大过以上者,由总经理在调查核实后,签批《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三、《职工奖惩审批表》生效后,须转发登记在《职工奖惩记录表》中,以备存查,大功或大过以上者在规定的张贴处张贴告示。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3.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当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2.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物安全者。5.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6.其它应给于记小功事迹者。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2.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3.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应记大功之事迹者。七、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终可参加优秀工作者评奖。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但无记大过记录者。2.在当年工作中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3.在当年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4.其他可...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