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辞职程序第二条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主管及总经理提出辞职请求。第三条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第四条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第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第六条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第七条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第三章离职谈话第八条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1.审查其劳动合同;2.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3.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4.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5.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第九条员工辞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1.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2.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3.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4.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第十条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第四章辞职手续第十一条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1.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2.公司的项目资料;3.公司价值在4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4.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5.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6.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第十二条清算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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