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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