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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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编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人(甲方):经纪人(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1、身份证;国籍编号2、营业执照;编号3、房地产权证;编号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6、其他证明或资料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1、身份证;国籍编号2、营业执照;编号3、房地产权证;编号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6、其他证明或资料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项;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2、具体要求:。3、其他要求:。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咨询服务的支付元。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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